Case Studies

Trademark Registration Number : 2626682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在“塔狮及图”商标异议中的适用

Client

国际狮子俱乐部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ONS CLUBS;“异议人”)

Case Type

商标异议申请

Case Brief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4日针对第26266821号“塔狮及图”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塔狮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在慈善领域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熟悉的异议人会标的图形部分极为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26266821号“塔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2017年9月6日,揭阳市力王塑料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26266821号“塔狮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2类“绑藤本植物的带子;包装带;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包装绳;非金属捆扎物;捆扎用非金属线;塑料线(包扎用);装卸用非金属带;编织袋;尼龙编织袋(仿麻袋)”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国际狮子俱乐部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ONS CLUBS;“异议人”)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Impact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不予注册决定》中明确指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是非政府慈善服务组织,对中国大陆的社会慈善事业做出了贡献,其服务涉及赈灾、扶贫、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教育、残疾人康复等诸多领域。异议人标志作为其会标常在组织、参与的慈善活动中出现,该标志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熟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会标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上极为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Remarks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权利人一般需要基于其在先权利对与其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除非所述在先权利是著作权,该在先权利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必须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类似或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会标的图形部分极为近似,极易造成市场混淆,然而,异议人在第22类商品上并无任何在先权利,且异议人会标所实际使用的第36类慈善服务也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存在任何关联。异议人虽对其会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却缺乏证明其享有该权利的实证。在此情况下,基于相对理由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的成功可能性几乎为零。

鉴于异议人是非盈利性的慈善服务组织,且其会标在中国大陆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被使用于盈利性商业活动中,极有可能损害慈善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公众中的形象,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一情形,使得异议人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绝对条款反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成为可能。

我方代表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异议人自1997年起在中国大陆开展了大量慈善活动,中国政府与公众对异议人慈善事业给予高度认可,异议人会标被持续使用在异议人组织的慈善活动中,并主张异议人会标在慈善服务领域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此同时,我方指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会标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二者共存必将造成市场混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有关商品与慈善组织相关,或与慈善事业紧密相关。被异议商标被使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不仅将损害异议人积极正面的社会形象,且会削弱相关公众对慈善和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总体信任和认知度,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并最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方如上证据与主张予以支持,其综合考量异议人所处行业的公益因素及异议人会标的高知名度,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基于绝对理由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