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商标注册号 : 3477547

如何证明商标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英特普罗代表

深圳越野一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

商标撤销申请

案件简况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深圳越野一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一族公司”),针对第3477547号商标(如下简称“撤销商标”)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交了撤销申请,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撤销商标的使用,予以维持撤销商标的注册。撤销商标由广东省南方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传媒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

在商评委下发的裁定中,商评委认定:南方都市传媒公司提交的授权使用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撤销商标作为举办汽车行业各类活动之用;活动合同书、宣传海报等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证明撤销商标在车展活动中的宣传使用,车展活动与广告宣传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而维持了撤销商标的注册。

越野一族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案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认定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从而撤销了第3477547号注册商标。

典型意义

对于“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认定标准的掌握,不仅直接影响注册商标的存续,也影响了“撤三”制度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涉及到四个主要争议问题,其中,在对证据链形成之要求、对无法体现形成时间的证据之认定上,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裁判机构所持标准较为一致;在对自制证据之认定、对无法体现商标具体信息的许可合同之认定上,法院标准则相对较为严格。这四个主要问题均是“撤三”案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两审法院与评审阶段所持标准的异同对于商标从业人员以及商标的使用者均具有较大的启示。本案对于同类案件有较高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撤三”类型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点评

商标的生命在于投入商业流通从而进行商业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若权利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对使用证据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该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注册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